起 诉 书
被告人郑三县,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被告人郑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18日释放。被告人郑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三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郑三县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西安名吃店”附近,采用徒手扒窃的手段,从被害人宁某某的外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640元的“苹果”牌Iphone X 型手机1部;后又于当日19时许,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N 多寿司”店门口,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石某某的外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900元的“华为”牌荣耀10 手机1部。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三县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于2020年3月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部(系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等;
3.被害人宁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三县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三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三县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三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昌文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三县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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