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郑三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2012年8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28日分别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3月2日)。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三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7日15时许,莫某甲在**镇**村因为琐事与被告人郑三生发生口角,莫某乙上前劝架,被告人郑三生将莫某甲的脸部、头部打伤,莫某乙眼部被郑三生打伤,郑三生脸部受伤。经永州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甲脸部伤情为轻伤二级,莫某乙为轻微伤。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郑三生分别与莫某甲和莫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郑三生获得了莫某甲、莫某乙的谅解。
2020年11月19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郑三生,主动到道县祥霖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调解协议等;2.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郑三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三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1人二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三生系投案自首,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三生已赔偿莫某甲88888元,赔偿莫某乙11900元,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郑三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杰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三生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9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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