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郑上填,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室。被告人郑上填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上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郑上填通过撬窗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甲位于三明市梅列区**镇**号住处内实施盗窃,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发现后,被告人郑上填趁被害人不注意从四楼卫生间窗户逃走,未盗得财物。
2.2020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上填侵入被害人邓某某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住处内,盗走皓瑞牌保险柜1个、现金人民币1350元、港币40港元、美金20美元、黄金吊坠1个、银元20个、铜钱50个、小孩银手镯1副、大人银手镯2副、大人银手镯1个、黄金戒指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68.42元)、黄金貔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42.04元)。
3.2020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郑上填侵入被害人蔡某某位于三明市梅列区**路**号的住处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
4.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郑上填通过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永安市**镇**路**号的住处内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1120元、港币100港元、2册人民币纪念册、1套同码纪念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关于黄金戒指等财物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蔡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上填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被害人邓某某、蔡某某家中监控视频、公安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上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上填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吴春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上填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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