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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世海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郑世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9********,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7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世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郑世海窜至会理县城**食府对面,见海某某家院坝处停放了一辆玉骑玲牌黑色电瓶车,随后郑世海用随身携带的刀具,采用割线重接的方式将电瓶车盗走,后郑世海将电瓶车骑到谭溪河村李某某家路边停放,当天海某某发现电瓶车被盗后,通过手机定位找到了被盗车辆的位置并报案。2019年12月8日8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世海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玉骑玲牌黑色电瓶车退还失主海某某。2019年12月20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瓶车进行价格认证,结论为:被盗的电瓶车价格为35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郑世海的供述与辩解;

3、失主海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世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3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世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娥

检察员:李友琼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世海现羁押在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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