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郑世红,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4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世红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郑世红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情况,在多个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信息,被害人陈某遂添加其微信商谈购买共计27000个口罩。被告人郑世红采取将他人的虚假身份证照片发给陈某以及通过向陈某指定的2个地点分别发货100个口罩的方式骗取了陈某的信任,陈某分五次通过微信转账28160元给郑世红。被告人郑世红收款后,随即将陈某的微信拉黑,不再与其联系。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郑世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世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世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世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世红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世红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世红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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