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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东峰、肖哲等贩卖毒品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郑东峰,男性,1982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2092400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东峰、肖哲、郑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郑东峰通过肖哲联系向李某某(另案处理)分别购买了300元、400元的冰毒,第一次购买时肖哲在郑东峰处进行了蹭吸。

2019年2月8日,郑东峰出资5500元伙同肖哲、郑某甲三人前往咸阳市购买冰毒,肖哲联系咸阳“东东”购买到9g冰毒后与中间人“东东”每人截留0.5g冰毒作为各自酬劳,然后将8克冰毒交给郑东峰,回到彬州市后郑东峰将8g冰毒掺入约3g料子分为0.1g、0.2g的若干小包,交给郑某甲10小包让其在自己不方便时帮助贩卖,之后,郑某甲多次卖给郑东东、肖哲等毒品,郑东峰将毒品多次卖给纪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东峰、肖哲、郑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桂平

2019年6月25日

附:

1.三被告人均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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