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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东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郑东,男,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号。被告人郑东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20日被镇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又因盗窃,于2017年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2月7日释放。被告人郑东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郑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东于2020年7月13日4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峰**幢**室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内,从门缝钻入该店,窃得华硕K55VD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M2-803L平板电脑1部及华为荣耀SCL-CL00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 135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郑东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1台、手机1部(照片);

2.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东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东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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