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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丞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郑丞哲(曾用名郑经融),男,1956年****日出生,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1149****,大学文化,福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住台湾省屏东县********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丞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3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2日,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被告人郑丞哲以郑经融为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0年11月15日该公司住所变更为本区**办事处**社区**园**号**层,2012年4月9日企业类型变更为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至8月间,**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兴业银行对公账户(账号:1525501001********)、郑丞哲农业银行账户(户名:郑经融,卡号62284506800********)等进行虚假资金走账、回流,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容城县**制衣厂购买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7023907.67元(以下币种下同),税额合计1194064.33元,价税合计8217972元,并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税款计1194064.33元。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接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公安局线索移送于2017年12月1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6月4日对郑经融进行边控。被告人郑丞哲得知后逃匿回中国台湾,并将姓名由郑经融更改为郑丞哲。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郑丞哲在厦门高崎机场边检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台胞证签发信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复印件、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一案的稽查报告、关于**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决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丞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丞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傅迪珊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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