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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丰林盗窃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郑丰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7日批准,同月9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丰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郑丰林刑满释放后坐车从湖南永顺县到湖北省恩施市境内,后徒步从湖北省进入重庆市巫山县、云阳县、石柱县、忠县、垫江县,后从垫江县坐车回到四川境内。途中,被告人郑丰林在石柱县、忠县、垫江县境内多次入户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郑丰林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石柱县**乡**村**组**号李某甲(1956年**月**日出生,孤寡老人)家中,从卧室枕头下盗走现金600元。

2.2020年1月初,被告人郑丰林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忠县**镇**村**组**号田某某(1955年**月**日出生)家中,未盗窃到财物,但在被害人家中住宿一晚。

3.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郑丰林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垫江县**镇**村**组**号汪某某(1944年**月**日出生)家中,从卧室木制衣柜中盗走现金1000元。

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郑丰林在四川省南充市出租房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

2.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3.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李某甲、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丰林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郑丰林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被告人郑丰林通话记录和轨迹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丰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丰林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丰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丰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丰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较重的其他盗窃事实,应当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害人为孤寡老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丰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灵通

检察官助理  周菊花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丰林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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