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60号
被告人郑么小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9********,彝族,文盲,四川省普格县人,住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监视居住,2017年9月18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6月26日多次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传唤未果后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7月31日郑么小玲在普格县家中被普格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8月2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么小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普格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么小玲与俄木牛日(未归案)在山东省潍坊市租住房屋后用于贩卖毒品海洛因。因事俄木牛日返回四川省后,俄木牛日喊被告人俄某某(另案处理)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同郑么小玲一起贩卖毒品。2016年11月11日贩卖10克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2016年11月13日又贩卖10克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2016年11月14日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铁路桥附近,将正在贩卖15克毒品海洛因给沙某某的郑么小玲、俄某某抓获,并当场从郑么小玲的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5.55克,又在郑么小玲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88.64克,共计海洛因毒品304.19克。经鉴定:检材1号检出海洛因,含量为24.66%;检材2号检出海洛因,含量为15.48%;检材3号检出海洛因,含量为25.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么小玲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关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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