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义华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郑义华,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彭州******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五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刑满释放。201512月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因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926日因涉嫌盗窃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1010被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翁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郑义华在都江堰市**医院停车棚内,趁无人注意,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链锁,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捷安特雷电3000型自行车盗走,变卖获利300 元。

2、2019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郑义华在崇州市**镇**小区内,趁无人注意时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蓝色山地自行车盗走。

3、同日下午,被告人郑义华在都江堰市**镇**小区**门口,将被害人翁某某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与前辆盗得的自行车一起拉回彭州,变卖获800元赃款用于个人耗用。

被告人郑义华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车辆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义华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郑义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义华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