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郑义华,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彭州市**镇**村**组。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五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刑满释放。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0月10日被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翁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郑义华在都江堰市**医院停车棚内,趁无人注意,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链锁,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捷安特雷电3000型自行车盗走,变卖获利300 元。
2、2019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郑义华在崇州市**镇**小区内,趁无人注意时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蓝色山地自行车盗走。
3、同日下午,被告人郑义华在都江堰市**镇**小区**门口,将被害人翁某某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与前辆盗得的自行车一起拉回彭州,变卖获800元赃款用于个人耗用。
被告人郑义华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车辆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义华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郑义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义华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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