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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亚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DBG****二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公路**镇**路段时,与田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粤B1****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郑某甲被送医院治疗。公安民警在事故勘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郑某甲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  

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郑某甲在事故发生中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有次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

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田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郑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林洪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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