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郑亮,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道**社区**栋**单元**楼**号,因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亮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韩某某、张某某。其中:
2020年9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郑亮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庙儿山口子附近贩卖了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给韩某某。
2020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亮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附**号韩某某家附近贩卖了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给韩某某。
2020年9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郑亮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内贩卖了价格550元的毒品冰毒及麻古给韩某某。
2020年11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郑亮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73号1栋6单元外的人行道上贩卖了价值400元的毒品冰毒给张某某。
2020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腾飞路469号1栋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郑亮抓获归案,从其驾驶的车牌为川A3****的轿车驾驶位车门处搜出疑似毒品麻古2包,经称量后净重3.3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郑亮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亮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郑亮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页,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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