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郑仕熠,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000元,于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仕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郑仕熠与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徐家冲职工医院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毒品,随后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净重0.83克毒品疑似物一包。
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微信记录截图、毒品收据等;
2、证人证言: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仕熠的供述;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筑)公(毒)检字(2020)52号检验报告》;
5、辨认、检查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仕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仕熠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仕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仕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仕熠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仕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雪峰
检察官助理 刘德洪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仕熠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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