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郑以贵,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路**村**组**号,住淮安区**镇**大桥**营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26日原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6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因盗窃,于1999年11月8日被原淮阴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00年4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十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18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被告人郑以贵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以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郑以贵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镇**村**组84号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0200元、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二枚。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及二枚金戒指合计价值人民币19108.04元。
被告人郑以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以贵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以贵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以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以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以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以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高翔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郑以贵现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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