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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伟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郑伟,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杨安镇郑家村75号。被告人郑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2月28日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2年11月1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9月2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27日释放。被告人郑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伟于2011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4日间,至常熟市**镇、苏州市**区**镇、常熟市**镇等地,采用撬锁、翻窗等手段,实施盗窃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2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郑伟于2011年8月30日上午,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撬锁入室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郑伟于2011年12月12日,至苏州市**区**镇**花木市场**号,采用钻窗入内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店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

3.被告人郑伟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钻窗入室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伟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伟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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