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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伟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郑伟,绰号郑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告知了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6日,于2020年3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郑伟在天一国际广场对面长岭南路人行道尾随被害人赵某某,乘赵某某不备,将赵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扒窃走,后被赵某某发现后,郑伟拦下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涉案手机价值为1189元。

2、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郑伟在美的财智中心B座旁的人行道上尾随受害人胡某某,乘胡某某不备,将胡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扒窃走。涉案手机鉴定价值为4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观发改价认【2019】273、274号文件。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郑伟对案发现场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郑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雅馨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伟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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