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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传好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郑传好,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路**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郑传好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传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传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郑传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传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至8月4日间,被告人郑传好至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盗窃作案4起,窃得电动车4辆,其中2辆价值人民币13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郑传好至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街南村委官基村16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孙某甲的鸿尔达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郑传好至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恽代英广场上海麻辣烫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速派奇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郑传好至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宝善街38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饶某某的绿能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4.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郑传好至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街南村委五家村57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速派奇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7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传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丙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传好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传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传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传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传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传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成林  

                                 检察官助理:姚春龙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传好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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