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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传安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7〕67号

被告人郑传安(化名王志),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6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8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传安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传安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临沧机场乘飞机携带毒品至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其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4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排毒记录及指认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扣押清单;

2.书证:DR诊断报告单;登机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传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传安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国梁

2017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传安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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