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佳佳,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5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佳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 月4日上午,江龙驾驶鄂LC****号白色小轿车载被告人郑佳佳从湖北省赤壁市往崇阳县方向行驶,途经崇阳县桂花泉镇官庄村地段,被告人郑佳佳以上厕所为名,下车后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在卧室睡觉之机,进入卧室在床头柜上盗走一部华为NOVA3 手机、一块手表及一包黄鹤楼香烟。后经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504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佳佳已将上述手机返还失主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失主王某某的陈述;4.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5.被告人郑佳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佳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佳佳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雅志
附:
1.被告人郑佳佳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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