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郑依,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5241992********,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现住隆回县**镇**村**组**号。2009年8月13日,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2日,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2日,犯寻衅滋事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4年8月15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2月6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8日因重大疾病被取保侯审。因违反取保侯审规定,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1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依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18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欧某某来到郑依家中;19时许,吸毒人员汤某某带着冰毒到郑依家中。被告人郑依在**镇**村家中的二楼靠楼梯的房间内和胡某某、汤某某、欧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胡某某、汤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依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依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4页;
3.证人名单胡某某、汤某某、欧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