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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侨盗窃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郑侨,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郑侨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郑侨窜至全椒县**镇**小区,通过翻越防盗窗的方式进入13幢2单元101室被害人虞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客厅中将被害人一部华为P30手机及钱包内100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并通过被盗手机中的手机卡申请支付宝且绑定被害人虞某某妻子祝某某的银行卡后,盗刷祝某某卡中6000元。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华为P30手机价值人民币3220元。

2、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郑侨窜至全椒县**镇**小区,通过翻越防盗窗的方式进入6幢1单元202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沙发上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手提包中的100元现金。

3、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郑侨窜至全椒县**镇**小区,通过翻越防盗窗的方式进入5幢2单元102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沙发上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手提包中的300元现金。另外,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5幢1单元102室被害人彭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门口鞋柜上盗走舞蹈包一个,并丢弃在小区内,后被被害人找到。除此之外,没有盗窃到任何物品。

4、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郑侨窜至全椒县**镇**小区,通过翻越防盗窗的方式进入9幢1单元102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客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钱包中的600余元现金。

5、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郑侨窜至全椒县**镇**小区,通过翻越防盗窗的方式进入3幢202室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客厅盗走被害人宋某某包里的400余元现金。另外,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9幢1单元101室被害人陈某甲家中和10幢2单元102室被害人陈某乙家中实施盗窃,没有盗窃到任何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郑侨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侨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侨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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