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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俞、沈毓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沈毓,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村委会****号。因犯抢劫罪,2004年6月9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0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2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俞,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村委会****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8月2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8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2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毓、郑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沈毓、郑俞为筹集毒资,经商量后到博白县龙潭镇产业园区柳钢十一冶工地一栋在建大楼一楼处,盗走了工地上的十字扣369个,连接扣43个,转扣5个。经估价,被盗的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55元。破案后,公安民警将扣押的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毓、郑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毓、郑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毓、郑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晓辉

检察官助理:庞锡猛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郑俞、沈毓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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