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公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郑允江,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文超,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允江、张文超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郑允江与被告人张文超经过共同商议,注册成立了安达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张文超、实际管理人为郑允江,且该公司系无办公地点、无人员组织结构、无账目的空壳公司。自2018年2月份开始,郑允江组织张文超、安达市**镇居民钟某某等人在青冈县境内通过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宣传该公司可建民房,并以该公司名义陆续与青冈县永丰镇、劳动镇、建设乡、祯祥镇、连丰乡、新村乡等乡镇的40户贫困户农户签订建房合同,工程总造价2962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建筑总面积3032.7平方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郑允江与张文超向农户收取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定金及建房款。后二被告人找来临时施工队为部分农户打地基,并收取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打地基费用,在履行了部分合同骗取了农户的信任后二人又以修筑房子主体四框、内部装修等名义分期分批向40户建房农户收取建房款共计1426820元,但是二人并没有将收取的建房款用于建房工程,而是用于个人花销,后续建房施工所需钱款均为农户自行垫付。2018年8月份,郑允江、张文超拒绝为签订合同的农户继续施工,同年9月份有受骗农户向公安机关报案。二被告人得知有人报案后便互相签订了两份虚假协议,以隐瞒犯罪所得钱款的去向,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虽然此后郑允江、张文超与各农户签订了补充协议承诺2018年入冬前完工,但是二被告人实际上仍拒绝为农户施工并最终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郑允江、张文超骗取40户农户建房款共计人民币891584.86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文超于2018年12月1日在安达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允江于2018年12月6日在安达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允江、张文超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施工合同等;2.证人钟某某、孙吗、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苏波、朱玉国、陈宝祥等人陈述;4.被告人郑允江、张文超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允江、张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建房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且在收受对方钱款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允江、张文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19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允江、张文超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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