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282号
被告人郑允生,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宿州市**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郑允生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0月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郑允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玉林,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46********,汉族,小学文化,宿州市**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号。被告人张玉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淮海(曾用名宋怀海),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1********,汉族,初中文化,宿州市**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三里**路**小区**号**单元**室。被告人宋淮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允生、张玉林、宋淮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2017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1月14日、2017年1月22日、4月13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7日,被告人郑允生、张玉林在宿州市注册成立“宿州市**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股东即为被告人郑允生、张玉林,实际出资人为被告人郑允生。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郑允生、张玉林、宋淮海(在公司任副总经理)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以公司经营企业等为名,并以高息为诱饵(月息2分、2分5、3分、5分),以宿州市**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郑允生的名义出具借据、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开吸收个人资金。截至2013年6月18日,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09.5万元,涉及被害人44人,付息人民币206.76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602.74万元。
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张玉林、宋淮海在明知被告人郑允生因在江苏徐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公司已无法归还被害人本金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郑允生的安排仍继续经营**公司,继续以高息为诱饵(月息2分、2分5、5分),以宿州市**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郑允生的名义出具借据、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开吸收个人资金。截至2015年4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8.4万元用于归还前期借贷本息,涉及被害人40人,付息人民币18.74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409.66万元。
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张玉林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传唤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时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宋淮海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侦大队电话传唤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时被抓获归案。2016年9月5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侦大队将正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的被告人郑允生押解回宿州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蒋某某、韩志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允生、张玉林、宋淮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允生、张玉林、宋淮海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809.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409.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允生、张玉林、宋淮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 姝
代理检察员 徐桂萍
2017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允生、张玉林、宋淮海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拾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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