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郑元庆,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元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郑元庆在同案人吴某丁(已判刑)的纠集下,酒后到仙游县**镇**村吴某甲家一楼大厅内,被告人郑元庆去推拉吴某甲,同案人吴某丁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吴某甲,之后被告人郑元庆又无故踢打走到大厅的被害人吴某乙致其受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郑元庆2019年8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元庆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扣押等笔录;
6.其他证据:同案人吴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元庆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元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元庆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元庆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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