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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兵文抢劫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812号

被告人郑兵文,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巷**号三。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兵文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郑兵文因网络贷款无法偿还,遂戴口罩、持水果刀,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持刀威胁,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在晋江市**镇**村**路**商厦**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水果刀、口罩等物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疾病证明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兵文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兵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兵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28日_

附:

1.被告人郑兵文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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