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军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军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将该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2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郑军明驾驶擅自加高货箱栏板及超载的牌照为渝D5****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华九路华岩陶瓷市场路段右转弯时,车辆向左侧翻,车辆所载渣土倾倒在人行道上,将被害人甘某某、王某甲砸压并掩埋,将被害人罗某某下肢砸压,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郑军明被卡在车辆内,后被赶至现场救援的消防人员从车内救出。经鉴定,王某甲符合强大机械性暴力致多脏器损伤死亡;甘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胸腹腔脏器损伤伴急性大失血死亡。经交巡警认定,郑军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郑军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现被告人郑军明及车主曾某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十万元,车辆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二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
2户籍资料、称重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营业执照、货车租赁经营合同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王某乙、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饶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军明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事故现场、车辆笔录、血样提取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8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军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军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军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军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军明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勇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军明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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