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郑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栋**单元**室,租住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于2014年1月16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长轩岭街派出所民警在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单元**室抓获在该房间内共同租住的被告人郑军及潘某某(另案处理),并当场从该房间客厅的柜子中查获被告人郑军及潘某某共同持有的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2包。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共净重16.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涉案照片、住院病案资料、撤案函、房屋租赁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军、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军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军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军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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