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郑凯东,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暂住深圳市**区**街道**路**号**栋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凯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3日,被告人郑凯东及同案人陈某某(己判刑)商量盗窃事宜,被告人郑凯东电话联系同案人廖某甲(己判刑),并带到陆丰市**镇**村**水库沙场,至次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陈某某到陆丰市内湖高速公路口引领以运载挖掘机至广州市**区为由牵引车司机徐某某、关某某开一辆半挂牵引车(粤******)到沙场,由同案人廖某甲驾驶郑某甲停放在该水库的挖掘机驶上牵引车后运载到广州市**区**市场停车场寄放。又至同月5日下午16时许,雇请牵引车司机徐某某将该挖掘机运载到韶关市**区廖某乙钢筋加工厂内停放。经汕尾市正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核价,被盗挖掘机价值人民币84800元。破案后追回的赃物已发还失主,得到失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失主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凯东竟违反法律规定,乘无人看管财物之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年1月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郑凯东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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