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922号
被告人郑力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因阻碍执法,于2019年4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力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郑力行经预谋后到瑞安市**街道**门口,窃取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奔牛牌电动三轮车1辆,后将该车开到平阳县**镇销赃给木某某。经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957元。
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郑力行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后面出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衣服1件、OPP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款收据、合格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记录、照片、卡口监控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力行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力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力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香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力行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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