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苟某某、汪某某、郑某某(三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雨龙村文超招待所,以被害人王某某与汪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抢走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三年零二个月以上三年零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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