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595号
被告人郑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5年6月20日、2009年5月14日、2015年5月13日、2017年5月11日、2019年8月14日分别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均同时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郑勇来到瑞安市**镇**路**号**室,推门进入房间,窃取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包内现金1400元左右。
2020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郑勇在瑞安市塘下镇镇中路178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研判报告;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勇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勇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勇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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