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684号
被告人郑勇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海南省陵水县**镇**路**号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街道**路**巷**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勇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勇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郑勇进在“云彩”网站上开设“红单风暴店”销售中国体育彩票,仅在客户要求查看实体彩票及可能中奖的金额较高的情况下出票,并私自以中国体育彩票相同赔率赔付彩民。同时,郑勇进雇佣胡某某(另案处理)为助手,负责与业务团队对接、发放工资、找实体体育彩票店出票、出面租房、购置电脑等;雇佣麻某甲、麻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团队负责人,各带领一个团队,负责招揽彩民及招募、管理下级代理。章某某、黄某某、刘某甲、汤某某、姚某甲、常某某、刘某乙、陶某某、姚某乙、梁某某、陈某某等18名代理(均另案处理)隶属于麻某甲团队,负责招揽彩民以增加彩票销量。期间,郑勇进非法销售中国体育彩票至少人民币1490万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郑勇进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网站记录截屏等;
2.被告人郑勇进及同案犯麻某甲、胡某某、殷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服务器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勇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勇进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勇进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勇进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颖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勇进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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