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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又星、张曼等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郑又星(绰号“油光光”),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暂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张曼,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楼**号,暂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2018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忻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2001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处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6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6年5月因注射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一日后转为强制戒毒六个月,期满后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六个月。

被告人金逸明(绰号“三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2002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上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1987年4月因扒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1年4月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处治安拘留十日;1992年10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处治安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06年10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号,暂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198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后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5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3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

上列十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其间,被告人张某某于同年6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凌某某忻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8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凌某某忻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郑又星张曼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北省沧州市**村**号内开设网络直播形式的斗蟋蟀赌场,其中,郑又星负责人员招募、平台搭建等工作;张曼负责财务工作,与下级代理对接结算赌资。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在明知郑又星张曼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上址租借给二人使用,且左某某还负责为郑又星拿取赌博使用的蟋蟀、切换赔率等工作,张某某亦数次协助切换赔率。被告人盛某某在明知郑又星开设网络斗蟋蟀赌场的情况下,仍为郑又星介绍网络维护人员被告人邵某某,由邵某某专门负责赌博网站的维护工作,防止网站遭他人攻击,邵某某按月从张曼处领取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维护费。另被告人郑又星还先后招募被告人凌某某忻某某金逸明吴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分别在斗蟋蟀赌博期间担任“草师”“裁判”的工作。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郑又星利用斗蟋蟀赌博平台,通过互联网大肆进行网络斗蟋蟀赌博活动。由被告人张曼与下级代理邱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联系,开设账号接受赌徒投注,并根据投注总额按比例进行返点。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手机鉴定,并由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进行审计,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涉案赌博网站共计从十七名代理处收取赌资合计2256886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3月31日晚在河北省沧州市**县**村**号、上海市长宁区等地分别抓获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凌某某忻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上述人员到案后经多次讯问,均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郑又星张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郑又星利用河北沧州左某某张某某的住处开设网络斗蟋蟀赌场,由张曼担任财务负责赌场资金结算,并雇佣左某某凌某某忻某某金逸明吴某某担任“草师”“裁判”,另通过盛某某介绍邵某某为赌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2.被告人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郑又星张曼租借二人在河北的住处开设网络斗蟋蟀赌场,并在斗蟋蟀赌博过程中协助切换赔率;

3.被告人凌某某忻某某金逸明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四人经郑又星雇佣至河北沧州的网络斗蟋蟀赌场分别担任“草师”“裁判”;

4.被告人邵某某盛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盛某某在明知郑又星开设网络斗蟋蟀赌场的情况下,仍为郑又星联系赌场网络维护人员邵某某,将邵某某推荐至该赌场负责网络维护工作;

5.同案关系人王某乙纪某某韩某某王某甲郭某甲孟某某邱某某管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从郑又星张曼处获取网络斗蟋蟀赌博账号后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徒投注,并根据投注总额按比例收取返点;

6.参赌人员袁某某谢某某马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孙某某等多人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通过王某乙纪某某邱某某韩某某孟某某王某甲等代理进行网络斗蟋蟀赌博的事实;

7.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等书证,证实2020年3月31日,民警对河北省沧州市**县**村**号进行搜查,查获涉案斗蟋蟀赌博工具、网络直播工具等,并对涉案人员的手机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8.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手机截图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曼利用微信昵称为“ZH”的微信号与下级代理进行联系,为代理提供开号、充值、赌资结算等工作;

9.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郑又星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经审计,被告人郑又星开设的赌博网站在2019年12月1日至3月31日共计收到十七名代理充值赌资2256886元;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袁某某谢某某马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孙某某等三十余人均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11.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十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2.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凌某某忻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凌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忻某某凌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又星张曼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左某某邵某某忻某某凌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忻某某凌某某盛某某张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忻某某凌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左某某邵某某忻某某凌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逸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忻某某凌某某金逸明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又星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曼三年四个月以上三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左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邵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忻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凌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金逸明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盛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尧杰

检察官助理  郭润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又星张曼左某某邵某某忻某某凌某某盛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317****)。

2.案卷材料十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后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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