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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友亮、徐杨运输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检诉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郑友亮,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69********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村)。1997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盗窃、脱逃罪被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5月31日减刑释放。2016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广州东车站派出所网上追逃,2018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经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鸡东县公安局逮捕次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杨,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路**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八五0农垦社区**区**委**组**栋**号)。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经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鸡东县公安局逮捕,次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3月12日,以被告人徐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鸡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8月9日,鸡东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郑友亮涉嫌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杨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3日,鸡东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郑友亮涉嫌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杨涉嫌运输毒品罪重新向鸡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次日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运输毒品罪

1.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郑友亮在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大镇通过申通快递(单号402806818815)以李某某的名义将净重30多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在熨烫机内寄往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人徐杨于2017年11月4日在富锦市邮局门口收取该快递后,从熨烫机内取出甲基苯丙胺并按照郑友亮的吩咐放在了鸡西市佰金瀚洗浴门口的报废车下面。

2.2017年11月初,被告人郑友亮在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大镇通过申通快递(单号402836192049)以李某某的名义将5袋甲基苯丙胺藏在熨烫机内寄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并让被告人徐杨帮助查收。2017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徐杨到城子河区申通快递公司取邮包时,被鸡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在其邮包中查获5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经鉴定:5袋白色晶体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为49.14克、49.17克、49.19克、49.19克、48.06克,共计244.7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7.38%、81.38%、80.12%、80.84%、81.54%。

3.2017年10月20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郑友亮携带4袋甲基苯丙胺准备乘火车从广州到韶关,在广州东站进站安检时,安检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上衣外套口袋内发现4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后,被告人郑友亮趁安检人员不备逃跑。经鉴定:4袋白色晶体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为23.84克、43.52克、48.22克、48.58克,共计164.16克。

综上,被告人郑友亮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438.91克,被告人徐杨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74.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的照片

2.书证:申通快递单、快递跟踪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火车票、机票、公安网人像比对结果、铁路购票信息等;

3.证人郑某某、杨某某、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友亮、徐杨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现场称量笔录;

7.广州东站安检处监控录像、手机电子数据。

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3月9日晚,被告人郑友亮受李某某(已判决)之托代为处理其盗窃所得的三件貂皮大衣。郑友亮在鸡东通过哈尔滨至鸡东的跑线车收到该三件貂皮大衣后,联系孔某某(已判决),孔某某将其中的二件貂皮大衣与自己的一件貂皮大衣置换,随后郑友亮将余下的二件貂皮大衣卖掉,得款4000元。经鉴定,郑友亮代为处理的三件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8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巴黎皮草城售货凭证、微信聊天纪录、李某某、孔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友亮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经侦查,被告人郑友亮、徐杨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2017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友亮运输毒品数量大,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杨,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徐杨帮助郑友亮运输毒品,二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友亮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羽

2019年3月4

附:

    1.被告人郑友亮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鸡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杨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物品在鸡东县公安局财物装备科集中统一保管。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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