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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双喜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597号 

被告人郑双喜,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双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郑双喜在义乌市**镇**街**号**有限公司**栋**楼仓库内上班时,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办公室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黑色苹果手机一只,后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次日13时许,被告人郑双喜采用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办公室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黑色苹果手机一只。现该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同年1月16日,被告人郑双喜在义乌市**镇**村**区**幢**号**室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双喜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双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双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双喜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双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郑双喜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萍

      2021年22

附件:1.被告人郑双喜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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