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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双艳、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双艳,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大邑县**镇**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双艳、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大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或9日上午,被告人郑双艳在大邑县**镇**小区门口向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得毒资500元;当日晚上,被告人郑双艳在大邑县**镇**小区门口旁的红绿灯路口向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500元。

2、2019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双艳在大邑县**镇**小区内向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200元。

3、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双艳在大邑县**镇**小区门口旁边的卤菜店附近向余某某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获得毒资300元。

4、2019年6月底的一天,侯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郑双艳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由被告人余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大邑县**镇**小区门口交由侯某某,获得毒资200元。

5、2019年7月底的一天,侯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郑双艳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由被告人余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大邑县**镇**小区门口交由侯某某,获得毒资200元。

2019年7月11日,郑双艳经安仁派出所民警传唤后到派出所,随后郑双艳按照民警要求打电话将余某某约至安仁派出所,民警将余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双艳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双艳、余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双艳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余某某,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袁青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双艳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扣押物品详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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