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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发叶、邓文平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1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幢**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因欠熊某甲27万元,于2013年7月19日用一辆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汽车(型号:BJ7181VF,车牌号:粤A****9)抵押给熊某甲。而熊某甲又欠其弟熊某乙的钱,又将该奔驰车交给熊某乙。熊某乙又将该车交给梁某甲、何某某使用和保管。2014年1月26日21时,梁某甲将上述奔驰小车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288号置业旅馆停车场内。同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得知上述奔驰车停放在该处,两被告人合力使用奔驰小车的备用钥匙将停放在置业旅馆停车场的价值人民币252160元的奔驰小汽车开走。经查,同时同时被盗起的还有价值人民币500元真龙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共660元玉溪香烟三条以及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奔驰牌小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欠条,机动车行驶证,高速公路出入记录;3、证人黄某某、何某某、梁某乙、梁某甲、熊某乙证言;4.被害人熊某甲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贵价鉴(2014)92号价格鉴定书;6.被告人对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丽坤

2014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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