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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发昌、包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郑发昌,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发昌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下旬至8月,被告人郑发昌先后数十次窜至淮阴区长江东路海通花园银座工地,盗窃该工地4*70型铜芯电缆线,累计长度达138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389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下旬至8月21日,被告人郑发昌先后数十次窜至海通花园银座工地,盗走4*70型铜芯电缆线,累计长度达1338米;

2.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郑发昌窜至海通花园银座工地,盗走4*70型铜芯电缆线24米;

3. 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发昌先后数十次窜至海通花园银座工地,盗走4*70型铜芯电缆线18米,被在工地蹲守的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郑发昌逃离现场。

被告人郑发昌将盗窃得来的1362米4*70型铜芯电缆线去皮后,将电缆铜芯多次销售至被告人包某某经营的个体废品回收点,共得赃款人民币143020元。其中,被告人包某某明知上述铜芯电缆线可能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的铜芯价格共计人民币125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发昌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包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发昌、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等笔录;

7、海通花园银座工地监控视频;

8、被告人包某某手机提取的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发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十九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对郑发昌的铜芯加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发昌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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