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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后领抢劫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郑后领,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后领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郑后领携带一根木棒行至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百联商场后门中央大街处,见被害人鲁某某(案发时12周岁)边走边玩手机,遂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手机抢走。在被害人追赶时,被告人郑后领用木棒挥舞相威胁,致使被害人及群众不敢靠近从而逃窜。后郑后领将该手机在南岸区步行街上口附近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后经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826元。

2020年7月29日,郑后领被抓获归案。郑后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发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后领的供述与辩解;

5.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观看视频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后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后领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后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郑后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后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后领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霆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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