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郑启尖,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9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启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郑启尖到龙南市**镇**社区**园叶某某出租房2楼卧室内,把叶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并将绑定在微信上的工商银行卡内的10000元钱以微信扫码的形式转到自己的微信上。
郑启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8484.46元赃款并返还了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启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启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启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启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启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