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善芝,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部**,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婷,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春雨,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农安县**乡**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秀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楼**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蓝康,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钊,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孟娇,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科慧,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居县**镇**村**号,现住仙居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雪晴,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云和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永丰县**乡**村**村**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家园**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善芝、阮婷、王春雨、马秀莲、蓝康、金钊、孟娇、李科慧、张克利、王雪晴、陈某甲、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丙、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阮婷、郑善芝、王春雨等人先后加入该集团,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李科慧、马秀莲、蓝康、金钊、孟娇、张克利、陈某甲、王雪晴、徐某某等推广、培训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自2017年12月7日开始,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6月13日)、118元(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10月14日)、159元(2018年10月15日至案发)等,推广人员分成55-75元,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团长分成2-4元不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6月13日)、98元(2018年6月19日至案发),推广人员分成20元,培训人员分成3-13元不等,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至50元诱骗其缴费。王某丙是该诈骗集团的组织者之一,按一个缴费会员提成1元,程某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并兼任二团及二次培训团的团长,被告人郑善芝负责后台数据统计、按程某某指示分配赃款,并兼任急聘(回访)团团长,被告人阮婷任六团团长,被告人王春雨负责开发AP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有陈某丁、黄某甲;台州职业技术学院被害学生有黄某戊、卢某某、邓某某、林某甲、童某甲、苏某某、毛某某、赵某某等人;台州学院被害学生有范某某、张某乙、蔡某某、解某某、张某丙、余某甲、楼某某、高某某、彭某某、张某丁、朱某某、黄某乙、王某丁、傅某某、华某某、童某乙、庞某某、郑某乙、李某乙、周某甲、张某戊、张某己、袁某某等人;台州广播电视大学被害学生有王某戊、黄某丙、王某己、陈某某、王某某、张某庚、林某乙、阮某乙等人;其他地区被害人有张某辛、陈某丙、丁某某、葛某某、雷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马某乙、熊某某、晏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杨某某、毛某某、段某某、魏某某、李某己、孙某乙、王某庚、吴某甲、姚某某等人。
2017年6月底至2018年11月,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26419745余元(人民币,下同),并以元宝提成、内部差额购销激活码等方式进行分赃,其中阮婷通过元宝提成后提现获利483900元,郑善芝通过元宝提成后提现获利273300元。郑善芝、阮婷还以直接向平台购买激活码转售赚取差价的方式参与诈骗,其中郑善芝共向平台购买激活码20308073余元,阮婷共向平台购买激活码7308950余元(其中未使用激活码123200元,退码64749元)。
被告人马秀莲为该集团中的二次培训老师,让被骗会员二次缴费99、98元不等,从中分成13元,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11月6日共分成获利29960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24281832余元。
被告人蓝康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55元不等,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11月2日共分成获利28290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21152663余元。
被告人金钊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55元不等,自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11月7日共分成获利26530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00800840余元。
被告人孟娇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老师,让被骗会员缴费118元、159元不等,从中分成15-20元,并从会员二次缴费98元中分成3元,参与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1月6日,共分成30944元,已提现获利2950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85064006余元。
被告人李科慧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被骗会员缴费118元、159元其分成55-75元,被骗会员二次缴费98元其分成20元,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11月2日共分成获利6110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28177953余元。
被告人张克利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被骗会员缴费118元其分成55元不等,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10月26日共分成获利3920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65890726余元。
被告人王雪晴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55元不等,自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1月3日共分成获利4540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63610634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55元不等,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11月5日共分成获利2840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82965282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老师,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55元不等,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7月7日共分成获利14730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44145203余元。
2018年11月8日18时许,郑善芝、阮婷、王春雨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大厦**楼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日12时许,孟娇在河北省邯郸市**镇**村**号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8日19时许,李科慧在仙居县**镇**街**号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2日1时许,马秀莲在杭州市萧山区**城**栋**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1日19时许,蓝康在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房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1日22时许,金钊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7日16时许,张克利在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房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1日16时许,陈某甲在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2日21时许,王雪晴在杭州市萧山区杭州萧山机场航站楼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1日22时许,徐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人员身份信息、手机截图、银行账单、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资金走向图、银行流水汇总表、缴款书、转账记录、分析报告、资金流转、账户表格、员工花名册、工资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资金冻结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甲、吴某乙、薛某某、吕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丁、杨某某、段某某、黄某甲、张某辛、毛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方莹莹、楼某某、黄某丁、林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善芝、阮婷、王春雨、马秀莲、蓝康、金钊、孟娇、李科慧、张克利、王雪晴、陈某甲、徐某某及同案人王某丙、程某某、李某庚、尚某某、刘某某、申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银行账户、支付宝、手机提取数据、网站后台提取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善芝、阮婷、王春雨、马秀莲、蓝康、金钊、孟娇、李科慧、张克利、王雪晴、陈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婷、马秀莲、蓝康、金钊、孟娇、张克利、王雪晴、陈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善芝、阮婷、王春雨、马秀莲、蓝康、金钊、孟娇、李科慧、张克利、王雪晴、陈某甲、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胜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善芝、阮婷、王春雨、马秀莲、蓝康、金钊、孟娇、李科慧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克利、王雪晴、陈某甲、徐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克利电话号码1826766****,被告人王雪晴电话号码1306790****,被告人陈某甲电话号码1876789****,被告人徐某某电话号码1785885****。
2.侦查卷宗34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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