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国保、吴贤等4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郑国保,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65********,汉族,初中文化,**土石方工程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室。被告人郑国保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15日被原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罚款人民币450元。被告人郑国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2018年4月4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贤,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苑**幢**室。被告人吴贤曾因赌博,于2007年6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09年5月11日被原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吴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4月4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5********,汉族,高中文化,**工程队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园**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2018年4月4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亮,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蔡亮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人民币450元,于2013年3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蔡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8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国保、吴贤、张某某、蔡亮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郑国保、吴贤、张某某、蔡亮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12月3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1月19日、2019年2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郑国保利用其经营的**土石方工程队,伙同被告人吴贤、张某某、蔡亮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等地承接土方工程过程中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作案5起,其中被告人郑国保作案4起,被告人吴贤、张某某、蔡亮分别作案2起。

一、寻衅滋事

1. 被告人郑国保因曾与**建设集团常州项目部负责人邵某某商谈过承接到**工程后由郑国保做土方工程等事宜,但邵某某因故未能做到该工程。2017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国保因借故迁怒于被害人邵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吴贤、张某某、蔡亮等人找邵某某讨要说法。蔡亮从而纠集李某甲、芮某某(均另案处理)及方某某、“杨某某”、“阿某某”(均在逃)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花苑**号商铺被害人邵某某办公室,期间被告人郑国保授意吴贤、张某某、蔡亮等人给邵某某点教训,蔡亮等人即采用持伸缩铁棍、喷辣椒水、拳打脚踢等方式无故殴打邵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之伤属轻微伤。

2. 2017年2月,被告人吴贤因倒土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村委**河堤附近被该村村民阻拦,而迁怒于与**村委签订了**河的填土协议的被害人赵某某。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吴贤的车队未能将土倾到至该处后,吴贤指使被告人蔡亮纠集李某甲、芮某某等十余人至东升村委路段,对赵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赵某某左侧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之伤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郑国保出面与被害人赵某某调解并达成协议。

二、强迫交易

1. 2016年9月左右,被害人史某某从**集团承接了**公司建设工程中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并签了合同。为获得该地块的土方工程,9月30日左右,被告人郑国保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纠集陶某某、吉某某、李某乙、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先前负责该地块土地平整时在周围建设的围墙,封堵**公司工地大门并看守,阻拦工人进场施工,从而制造事端。后经村委、派出所等主持调解下,史某某被迫将该工程的土方工程转让给了郑国保,交易额共计人民币138.44万元。

2.2015年11月,被告人郑国保为了做**街道**庄底地块上的有关土方工程,授意当地村民潘某某(另案处理)留意该工地的开工情况。2016年初,被害人许某某从**公司中标的**路二标工程段中承接了土方工程并进场施工,郑国保、潘某某知情后通过多次煽动村民阻挠施工、给**公司现场负责人蒋某某好处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许某某让出其已承包的**路二标土方外运工程。该部分工程以潘某某的名义签订,实际上由郑国保负责,最终结算到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

3.2015年8月,被害人徐某某、董某乙承接到常州市武进区**街道**驾校**分校土建工程,后该工地上发生当地村民闹事的情况。被告人郑国保借机与**驾校负责人姚某某商议由其来做该工程,并自行解决与徐某某、董某乙协调问题。后郑国保以协商为名,将徐某某、董某乙约到郑国保的办公室内,在姚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场的情况下,采用言语威胁、打董某乙的耳光等手段,迫使徐某某、董某乙将承接的该驾校的土建工程转让给郑国保,郑国保后将该工程又分包陈某某、吉某某、陶某某等人。最终郑国保从姚某某处结算到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8.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贤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蔡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包协议、对账单、医疗病历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庄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国保、吴贤、张某某、蔡亮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保、吴贤、张某某、蔡亮共同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国保、张某某共同参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蔡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国保、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剑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国保现羁押在溧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贤、张某某、蔡亮现羁押在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