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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国友寻衅滋事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郑国友,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号。2015年3月5日因吸食毒品、故意伤害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7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0月2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我院批准,于11月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国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国友与万某某于2019年4月左右在江西南昌相识,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分手。同年10月21日郑国友来三穗找万某某,因无法联系,便到三穗县八弓镇寨坝小区惠民1+1D栋居民楼1单元861号房万某某姐夫杨某某家寻找,并逼杨某某告知万某某的联系方式,杨某某拒绝后,郑国友持凶器对杨某某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情节恶劣,同时持刀自残左边肩膀部位。同日12时许,万某某报案,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到杨某某家将郑国友抓获,在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带到三穗县人民医院治疗时又对公安民警邰诗朝实施辱骂、冲撞、吐口水等行为,情节恶劣。郑国友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处警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友持凶器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芳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郑国友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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