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国强,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1997年11月25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0年2月14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2月28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国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郑国强在重庆市渝中区观音岩车站附近人行天桥处扒走被害人汪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被告人郑国强于同日23时许在其家中被民警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钱包等物证;
2.户口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国强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提取封存等笔录;
6.监控视频、提取钱包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国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郑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国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郑国强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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