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圣辉盗窃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郑圣辉,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89********,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圣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郑圣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郑圣辉在长沙市开福区**酒店,以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该楼栋**楼**房,将租住在该处的被害人吴某某所有的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台、飞亚达手表一块、万宝路项链一条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郑圣辉在长沙市开福区**街将盗得财物以460元价格销赃给一路人,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生活开销。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049元,被盗白色飞亚达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4445元。

2019年12月13日,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收费站将被告人郑圣辉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郑圣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销售单据、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照片;2.被害人吴某某所作陈述;3.被告人郑圣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圣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圣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圣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圣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圣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圣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郑圣辉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