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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培红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68号

被告人郑培红,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12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培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郑培红在陌陌、微信上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得位于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的邓某某人民币3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培红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培红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培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培红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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