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郑士斌,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7日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士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郑士斌在正定县**家园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口角,后将郝某某打伤。经鉴定,郝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郑士斌于2020年5月13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士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士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士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俊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士斌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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