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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太保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郑太保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现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工业区旁出租屋。2010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2日被释放;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月6日被释放;201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18日被释放。2020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太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郑太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郑太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郑太保先后在开平市及台山市范围内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郑太保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省道274线中和路荻海段,将被害人梁X会铺设在路边花池中的4条电缆拉出后盗走。被告人郑太保将电缆运回位于开平市簕冲村委会新港制衣有限公司附近的出租屋后,用工具将电缆分解,然后于当天15时许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款38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经鉴定,被盗的4条电缆价值8260元。

2.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郑太保窜至台山市台城爱达电器厂门口至台城机动车报废站门口路段,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伍X虹铺设的2条电缆盗走,运回出租屋分解后,所得铜线于当日中午运到开平市簕冲村委会长健废品站销售,得款3005元用于生活开支。经鉴定,被盗的2条电缆价值5523元。

2020年9月28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簕冲市场千惠超市门口路段将被告人郑太保抓获,现场查获其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部,随后在其出租屋内查获作案工具一批及被盗电缆的胶皮、铁片等物,在长健废品站追回其销售的电缆铜线132.5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太保的供述

2.被害人梁X会、伍X虹的陈述;

3.证人刘X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物证(照片);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太保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太保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太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太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郑太保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太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勇

2020年128

附:

    1.被告人郑太保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电动三轮车等涉案工具一批(暂扣公安机关,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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